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,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,根据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校属各部门应加强管理、建立健全必要的出差审批管理制度,出差人员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出差任务,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,节约差旅费开支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、专项资金和纵向资金。
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: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贴费、市内交通费、民航发展基金、燃油附加费、交通意外保险、订票费、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。
第四条 出差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:
(一) 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表(参见附表1),填写审批表时,必须明确写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、具体出差地点、时间和出差事由、交通工具、住宿天数和资金项目编码。
(二)出差审批
1、党政机关部门的出差审批,原则上实行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 :
(1)部门一般人员使用经费,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。
(2)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,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(3)校级领导副职出差,由校级领导正职审批。校级领导正职出差,由同级校领导审批。
2、各二级学院的出差审批,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。
(1)二级学院一般人员使用经费,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。
(2)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,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审批。
(3)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负责人,本人使用科研经费时,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;本人使用教学经费时,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;本人使用行政经费时,由二级学院的总支书记审批。
第五条 出差人员可以在出差前携带内容完整、审批手续和签名完备的出差审批表到财务处预借部分差旅费。预借金额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,并本着合理的原则核定。出差借款(包括出国)应在回沪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。
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,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。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、城市间交通车票、住宿费发票等凭证。住宿费、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。
第七条 一次出差仅能填一次报销单,不允许分次报销同一次出差。
第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,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对方提供伙食、住宿的,或支付的会议注册费实际包含伙食、住宿的,报销时需附上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明(如会议通知、会议注册费发票等),准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、市内交通费和会议注册费。
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
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。
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。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:
交通工具 级别 | 火车(含高铁、动车、全列软席列车) | 轮船(不包括旅游船) | 飞机 | 其他交通工具(不包括出租小汽车) |
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| 火车软席(软座、软卧),高铁/动车一等座,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| 二等舱 | 经济舱 | 凭据报销 |
其余人员 | 火车硬席(硬座、硬卧),高铁/动车二等座,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| 三等舱 | 经济舱 | 凭据报销 |
说明:
1、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校级领导干部、正教授。
2、其余人员指除司局级以外人员。
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
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,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。
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,民航发展基金、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。
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、火车、轮船等交通工具的,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,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,不再重复购买。